壹、文件之保管
一、目的
為落實本公寓大廈文件之保管,訂定文件保存年限、保管方式及閱覽、影印規定。
二、相關法令及規定
(一)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八款、第五十七條
1.規約、會議紀錄、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消防、機械設施、管線圖說、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公共安全檢查及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文件、印鑑及有關文件之保管。
2.起造人應將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與其附屬設施設備;設施設備使用維護手冊及廠商資料、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機械設施、消防及管線圖說,於管理委員會成立或管理負責人推選或指定後七日內會同政府主管機關、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現場針對水電、機械設施、消防設施及各類管線進行檢測,確認其功能正常無誤後,移交之。
(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六條第八款所稱會計憑證,指證明會計事項之原始憑證;會計帳簿,指日記帳及總分類帳;財務報表,指公共基金之現金收支表及管理維護費之現金收支表及財產目錄、費用及應收未收款明細。
(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規定。
(四)管理委員會依授權決議之規定。
三、文件之保存期限
(一)永久保存
(二)定期保存
定期保存之文件,其保存年限區分為10年、5年、3年及1年。